性別所研究生須知

 

92.9.10所務會議通過

93.6.15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4.1.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5.1.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4.22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4.18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4.20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5.19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6.24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9.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碩士學位授予規定

於本所修業期間內完成下列三項者,方授予碩士學位:

  1. 修畢碩士班課程三十五學分(含碩士論文三學分)。有關課程修習事項,詳見「貳、修課規定」。九十二學年度入學學生之畢業總學分數依該年度研究生須知為三十三學分。
  2. 撰寫碩士論文一篇,並通過學位考試(論文口試)。有關碩士論文事項,詳見「參、碩士論文相關規定」。

貳、修課規定

  1. 本所修業年限為二至四年
  2. 研究生畢業前需修畢碩士班課程三十五學分(含碩士論文三學分)。
  3. 研究生每學期修課學分下限3學分,上限12學分。經所長核准,可加修一門課程
  4. 研究生須修滿本所開設之所有必修學分,且不得上修選修學分中至多承認12個外系所學分且均需本所課程會議通過。
  5. 研究生修習外校研究所課程須依「世新大學校際選課作業辦法」辦理。
  6. 研究生修習碩士班課程之及格標準為七十分

參、碩士論文相關規定

  1. 商請論文指導教授:

(1)研究生可於第二學期起商請一名本所專任助理教授級(含)以上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至遲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六個月繳交「論文指導教授同意書」。

(2)本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除本所專任教師以外,如欲商請其他性別研究相關且具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之教師,需提出符合至少下列條件之一項之相關資料,提報所務會議審核通過後聘任之。

一、過去五年內在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刊物,曾發表至少(含)兩篇與性別研究相關之論文;

二、過去五年內在具有審查制度之學術研討會,曾發表至少(含)三篇與性別研究相關之論文;

三、未符合前述兩項要件者,申請人需提出書面說明檢具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1. 變更論文指導教授:
  • 研究生得視需要提出變更指導教授之申請,變更限於一次。變更指導教授須由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學生三方簽字確認
  • 變更論文指導教授至遲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六個月提出申請。
  1. 繳交論文主題:
  • 研究生至遲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六個月繳交論文主題。
  • 各研究生得視需要提出變更論文主題之申請,變更限於一次。變更論文主題須由指導教授學生兩方簽字確認
  1. 學位論文形式可任選以下其中一種:
  • 「學術研究論文」:按本所【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論文書寫格式說明】論文格式撰寫。
  • 「專業實務報告」:按本所【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專業實務報告規範及格式】撰寫。
  1. 學位論文欲選擇「專業實務報告」形式者,須先將「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學位論文審查申請表」連同論文/報告之前三章(包括導論、問題/個案分析及研究設計)提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

肆、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 本所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進行。
  2. 欲申請學位考試當學期,須選修「論文研究」課程。
  3. 須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教學平台自行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後始可申請學位考試。
  4. 登記學位考試時間:

(1)研究生須於口試日期前十五日,將論文影本打字裝訂妥當,自行送交口試委員。

(2)論文口試日期應訂於學校規定之學位考試結束日期前(依照學校行事曆辦理)。

  1. 學位考試委員:

(1)口試委員資格須符合「世新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之規定。

(2)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報請所長遴選後由校長聘請之,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論文口試召集人

(3)口試委員其中一名應為外校(系所)教師,至少一名為本所專任教師

(4)口試進行方式由召集人及委員討論後決定。

(5)口試須待召集人及全體委員到齊後始得進行,時間長短不拘。

  1. 學位考試結果:

(1)口試委員分別評定後,再加總平均之

(2)學位考試結果:

A通過:研究生論文不需修改,或無須口試委員複審之小幅修改。

B 有條件通過:研究生須按照口試委員之決議修改論文,並於修改完成後經口試委員複審通過。

C不通過:研究生須於大幅度修改論文後重新舉行口試。

  1. 口試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以二次為限,二次均未能通過者,依校規退學
  2. 口試時間、地點由所辦負責對外公佈,口試研究生不得拒絕旁聽,旁聽觀眾於口試進行中得經召集人許可發問,但不得參與口試結果之討論與評定。
  3. 研究生學位論文均須經學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二階段(學位口試論文及畢業論文定稿)之檢核。口試前二週,研究生須提供「口試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提供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審閱,皆同意後可舉行論文口試。口試後,論文修訂完成,亦需經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認定,若認定結果達70%(含)以上之原創性,可直接將證明繳至所辦公室,並進行後續離校手續;但若系統比對原創性低於70%,則須將比對結果送交指導教授,經指導教授審查並同意後簽署【論文印製同意書】繳交所辦,方可將論文上傳至圖書館、印製論文及辦理離校手續。
  4.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所頒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伍、本須知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研究生須知1100908

研究生須知1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