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優秀陸生獎學金實施辦法

101 年 12 月 20 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11 月 27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 年 06 月 08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宗旨

為獎勵及培育大陸地區優秀學生來臺就讀本校,特設立「世新大學優秀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獎學金之經費來源以校外捐款為主,學校編列預算為輔。

第三條 審查單位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四條 申請資格

本獎學金之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各款條件:

一、依教育部「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規定」錄取本校且註冊在學之日間學制研究生。

二、具有特殊優良表現。

三、未受其他單位資助。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學生請領本獎學金後轉系、休學、遭退學或開除學籍,於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就讀相當學期、年級時,不得重複請領本獎學金。

第五條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未受其他單位資助之聲明書。

三、特殊優良事蹟自述(約 1000 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碩士班每學期每名新臺幣三萬元;博士班每學期每名新臺幣六萬元。

獎學金名額依當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七條 申請程序

申請期間:每學年第一學期依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本組)公告之期限提出。

初審:由本組依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者,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複審:初審合格者,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

第八條 獎學金之發放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依複審通過名單辦理撥款。

前項獲獎學生,第一學期無懲處紀錄、無不及格科目且學期成績達八十分者,第二學期得續領本獎學金。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