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還願獎學金辦法

93年11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

97年04月2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年05月21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2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年05月27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05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04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2月08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協助本校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期望其於就業後,依經濟能力自願還款,甚至額外捐款,以嘉惠更多本校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助學金來源

本助學金由社會各界及受惠校友認捐,本校將依收受捐款之先後順序登錄名冊,並出具捐款證明。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

 

為管理本助學金,本校成立「世新大學還願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七至九名,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及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院推薦二至四名人選,並由校長遴聘之。本管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

 

本管理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之;若委員於任期內中途離職,以致委員人數不足七人,簽請校長重新遴聘遞補之。遞補委員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管理委員會採合議制,每次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本管理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除負責執行管理委員會議決事項外,並協助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第四條 申請資格及金額

 

凡本校具正式學籍且未獲得生活助學金之學生,在校期間無力負擔註冊費或生活費者,均可提出申請。

 

若申請人為僑生或港澳生,當學年度已獲得清寒僑生助學金者,於審查時由承辦單位主動排除申請資格。

 

在學期間首次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規定文件,學業成績不列入審查;曾獲本助學金再申請者,前學期成績須達70分(含)以上。

 

學生得依個人情況敘明所需資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與補助方式由本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五條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每學期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申請書須經申請人之班導師及系主任提供初審意見,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本處得依個案狀況安排訪視,申請人應配合訪視,訪視對象以三等親內之親屬為主,如遇特殊個案,得經本處評估後專案處理。

 

第六條 審查程序

本管理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一至三次審查會議,並於會議後兩週內,將審查結果分別通知申請人並辦理助學金撥款作業。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