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性別平權倡議傑出人才獎助學金辦法
【107年3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107年5月29日所務會議修訂】
【108年3月13日所務會議修訂】
【109年3月3日所務會議修訂】
【109年12月17日所務會議修訂】
【110年3月4日所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傑出人才進行性別相關學術研究與 社會實踐,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改造工程,並在性別平權議題上發揮所長貢獻社會, 特訂定「世新大學性別平權倡議傑出人才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分為兩類:
(一)依教育部「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規定」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錄取本所且註冊在學之分發陸生或港澳生(以下簡稱陸生);
(二)臺灣本地或外籍就讀本所之學生(以下簡稱一般生)。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發放名額:
(一)陸生每屆入學新生至多3名;
(二)一般生每屆入學至多4名。
如有不足名額,可留用至下屆。
第四條 獎助學金獎助額度:
(一)陸生每名受獎學生最高補助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二)一般生每名受獎學生最高補助新臺幣伍萬元。
第五條
本獎助學金發給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以有經濟支援必要者優先。
1. 具有非營利組織工作經驗
2. 具有從事性別運動經驗
3. 學術表現優秀或具有研究潛力
4. 具有性別實踐具體事蹟
第六條
前項實際核定名額、獎助學金額度、發放對象需經本所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七條
獲獎學生在學期間,需維持每學期總平均成績須達 85 分以上(或名次為全班前 30%),並須於每學期結束後繳交學習心得或自我評鑑報告及成績等檢核資格資料, 以供資格審查。
第八條
獎助學金共分 4 學期發放,每學期於受獎學生經確定仍具獲獎資格,並完成註冊 後發放。若受獎期間未滿,學生因故休、退學則停止獎助,不予保留資格(若為不 可抗力因素休學者除外,不可抗力事由包括天災、暴動、戰爭、政府作為、罷工、 恐怖攻擊、瘟疫及實施禁運等)。
第九條 本獎助學金為申請制:
(一)陸生於每年 5 月底至 6 月初前提出申請(實際期程依公 告為主);
(二)一般生於每年 9 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請學生應於申請資料中,詳述 未來學術研究與社會實踐計畫,以及經濟狀況。
第十條
獲本獎同學所繳納之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之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者, 即刻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獲致之獎學金將依法追還。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